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做假賬,其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也要追究財政行政責任。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壹、什麽是做假賬
1、假賬就是虛假財務會計記錄,不真實,不能反映實際狀況。
2、假賬就是沒有真實反映企業的各項交易或事項,沒有如實地反映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及沒有按照會計準則處理業務的賬。
二、假賬形式
1、開辦費常見的假賬形式:開辦費的內容不合規;開辦費的攤銷不正確。
2、改良工程支出常見的假賬形式:改良工程支出的業務本身不真實、內容不合規;改良工程支出攤銷不合理。
3、固定資產大修理的假賬形式: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不真實、內容不合規;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攤銷不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