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由會員認購。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期貨交易所的設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國務院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第七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類似名稱。第八條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2)發布市場信息;
(三)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4)查處違法行為。第九條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和交易規則;
(三)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計劃。
(四)擬增加的成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七)場地、設備、資金文件和資料;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條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該機構的宗旨和職責;
(二)名稱、住所和經營場所;
(三)註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營業期限;
(五)組織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基本業務制度;
(八)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九)財務會計和內部控制制度;
(十)變更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和清算辦法;
(十壹)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第十壹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除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3)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第12條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應載明下列事項:
(壹)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系統;
(二)風險管理制度和異常交易處理程序。
(三)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貨交易信息發布辦法。
(五)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方法;
(六)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明確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事項。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和註冊資本的,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第十五條期貨交易所進行網上交易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六條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第十七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中國證監會決定停業。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應當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八條期貨交易所因合並、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