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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如何保管、銷毀、調閱和利用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按《辦法》和省(區)、市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屬於定期保管期限的檔案如因特殊需要,可以延長保管期限。凡是在本單位會計核算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會計核算的,對工作總結和考查及研究經濟活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會計資料作為永久保存。如年度會計報表(決算)、財政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的決算、稅收年報、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

根據《辦法》的規定,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由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該檔案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並由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管理和會計機構***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逐項對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無誤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領導。在銷毀會計檔案前,對於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涉及到林、地房產權轉讓契約、證券、圖紙;有關的貨幣收支憑證;涉及到外事的憑證以及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原始憑證,均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確無保管必要時銷毀。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也可以為上級單位提供利用。調閱時,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要經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借閱,要有調閱單位的正式介紹信,並註明調閱會計檔案的內容,經單位領導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後,辦理調閱手續。在調閱過程中,只能調閱與調閱內容有關的資料,不能調閱與調閱內容無關的資料。原則上檔案原件不得借出,也不得拆散原卷(宗)冊。外單位調閱會計檔案,要抄錄和復制的由會計主管人員簽署意見,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為會計檔案的利用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