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本假設中的持續經營和會計階段確立了會計的時間長度,即會計的時間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2006年7月23日財政部令第76號修訂)
第六條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
擴展數據1。從理論上講,壹個會計主體的經營成果只有在經營活動完全停止或企業破產清算時才能最終確定,才能提供財務報告。但是,很難客觀地確定會計主體的經營活動何時停止。
為了幫助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需要將持續的經營活動劃分為結算期,然後在短時間內進行考核和報告,從而產生了會計階段的概念。
2.最常見的會計期間是壹年,即會計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也稱為年度報告。《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我國企業會計期間以年度劃分,我國會計年度為公歷2月31日1至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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