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編制會計憑證,登記相關賬戶。
1.登記賬簿時,應根據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逐項記入賬簿。登記要準確、及時、字跡清楚。
2.為保持會計賬簿清晰耐用,便於會計賬簿保管,便於長期查閱,禁止塗改。記賬時應使用鋼筆和碳素墨水、藍黑墨水,不得使用鉛筆或圓珠筆(銀行的碳素賬本除外)。
3.寫在賬本上的文字和數字要寫在接近該行底線的地方,約占全行的2/3或1/2。數字要排列均勻,大小要對齊。這樣,不僅可以清楚地反映數字,而且便於糾正會計錯誤。
4.登記完畢後,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登記符號“√”(表示已登記),以便核對記賬有無遺漏或差錯。
5.總賬應當根據會計憑證匯總表進行登記;日期和憑證號應根據會計憑證匯總表填列,匯總欄除“上年結算”和“上壹頁”外,應填寫憑證匯總的起止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