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撥交工會經費專用收據(票據格式見附件)在稅前扣除。不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的,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