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實現銷售收入時的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手頭現金。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謂核算不完善,就是不能正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方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征收率。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核算不健全,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稅額和使用增值稅專項扣除進項稅額存在困難,因此建議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過去的6%、4%調整為3%,不再設置工商征收率。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