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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中間財務會計的稅法問題

2(1)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0 * (20%-10%) = 2萬元。

(2)25 * 60% = 65438+50萬

5000 * 0.5% = 25萬> 654.38+0.5萬元,按照654.38+0.5萬元在所得稅前扣除。

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5-15 = 65438+萬。

(3)稅款滯納金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54.38+0萬元。

85 * 12% = 10.2萬元> 65438+萬元,不含稅調整。

(4)國債收入為免稅收入,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10+1-2)* 25% = 27500元。

4、5 * 60% = 3萬元

500 * 0.5% = 25000元

招待費稅前扣除25000元。

國債收入65438萬元為免稅收入。

利息收入稅前扣除限額為100 * 10% = 65438+萬元。

會計利潤= 500-300-40-35+40+10-30-15-20 = 90萬元。

慈善捐贈扣除限額= 90 * 12% = 10.8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500-300-40-(35-5)-2.5+40-30-10-10.8)* 25% = 291.75萬元。

建議,就壹個問題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