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壹
為了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督,防止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範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行業發展情況和消費者需求確定並公布。
文章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經營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銷售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以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人。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成為直銷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及其母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交易權和經銷權。
第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應當從事直銷活動,不得從事欺騙性、誤導性等宣傳和促銷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投資者商業信譽良好,提出申請前連續五年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具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
按照本條例規定,保證金已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
按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備案和披露制度。
第八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申請文件和材料:
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企業章程,屬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提供合資、合作企業合同;
市場計劃報告,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批準的直銷區域服務網絡計劃;
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與直銷商簽訂的促銷合同樣本;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7日內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90日內,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在核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直銷行業發展。
第十條
從事直銷活動的直銷企業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應當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區域設立服務網點,便於消費者和直銷員依法了解產品價格、退貨及企業提供的其他服務。服務網點的設置應當符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壹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直銷企業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三章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聘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聘直銷員。
不得無證查處直銷員的合法促銷活動。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廣告宣傳直銷員的銷售報酬,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擔任直銷員:
18歲以下的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校全日制學生;
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直銷企業正式員工;
海外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招聘直銷員時應當與其簽訂銷售合同,並保證直銷員只在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簽訂銷售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
直銷員可以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隨時終止銷售合同;60天後,直銷員應提前15天通知直銷企業終止銷售合同。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聘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後,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書。未取得直銷員證的,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對直銷員的培訓和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指導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專職員工,並符合下列條件:
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具備法律、市場營銷等相關專業知識;
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記錄;
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講師頒發直銷培訓師證書,並將取得直銷培訓師證書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取得直銷培訓師證書的人員名單。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書》和《直銷培訓員證書》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
第二十壹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培訓場所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業務培訓教學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出示直銷員證和促銷合同;
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銷售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並離開消費者住所;
交易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企業的退貨制度;
交易後,向消費者提供直銷企業出具的包含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等內容的發票和銷售憑證。
第二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並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壹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價向消費者銷售產品。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至少應該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根據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等)計算。)不得超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消費者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銷售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或者銷售產品的直銷員換貨、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銷售憑證註明的價格辦理換貨或者退貨。
直銷員可以在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銷售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當地服務網點換貨、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銷售憑證註明的價格辦理換貨或者退貨。
消費者或者直銷員要求換貨、退貨的,不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當地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換貨、退貨。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與直銷員之間或者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爭議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完整的信息備案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備案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賬戶,收取保證金。
直銷企業成立時保證金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直銷企業運營後,保證金按月調整,其金額維持在直銷企業上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的15%的水平,但最高不得超過654380+000萬元,最低不得低於200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於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使用保證金:
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直銷企業因關閉、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原因無法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向直銷員和消費者返還款項的;
因直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壹條
保證金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使用後,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金額補足至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將保證金用於對外擔保或者用於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可以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
保證金、支付和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要求相關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
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資料和非法財物;
查看相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師證、直銷代理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相關企業涉嫌違反本條例。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第三十八條
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的,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相應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壹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
第四十二條
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範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性、誤導性宣傳營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聘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所得,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講解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授課人員為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為直銷員組織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直銷員資格,對直銷企業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違法經營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
直銷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和披露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壹條
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違反《MLM禁止條例》的,依照《MLM禁止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
第五十三條
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群眾團體,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並持批準文件依法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設立直銷企業並開展直銷活動,參照本條例有關外國投資者的規定辦理。[1]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