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會計中期的會計期間有:
1、月度 ?2、季度 ?3、半年度
二、會計期間又稱會計分期,是指將企業川流不息的經營活動劃分為若幹個相等的區間,在連續反映的基礎上,分期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反映企業某壹期間的經營活動和成果。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期間壹般應從公歷1月1日開始,12月31日結束,又稱會計年度、會計年度,財務年度基準日,會計年度基準日。
除了會計年度以外,我國的會計期間還有:月度、季度、半年度。小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稱為會計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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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期
中期,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中期財務報告,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二、中期財務報告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1998年2月發布了第34號國際會計準則(IAS)“中期財務報告”,這是IASC首次就中期財務報告問題發布的準則。該準則是IASC與證券業國際組織為各國企業跨國上市會計信息披露的協調而進行的合作項目所設定的核心準則之壹。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中期財務報告問題似乎並未引起人們的特別重視與興趣。盡管西方個別國家實行中期財務報告制度已有多年,但多數國家、特別是這些國家的會計界是近年才開始對此議題感興趣並將其列入議事日程的。
有人認為對中期財務報告感興趣的浪潮,源於認識到了關於中期財務報告基本目的的兩種觀點(下文將會論及),實際也就是註意到了中期財務報告區別於年報的壹些特殊問題。
美國是實行中期財務報告制度較早的國家。最初提出報送中期資料,是1934年證券交易條例發布後,證券管理委員會(SEC)要求上市公司當某壹年有某種特殊事項發生時,填報含有中期資料的8K表。
1945年SEC開始要求公司采用8K表提供例行的季度報告資料。
1949年8K表轉為9K表,以後歷經了幾次變化,到1970開始以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在內的 10Q表代替9K表。
直到1973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才發布了涉及中期財務報告會計計量原則的第28號意見書(APB28),1974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又發布了對APB28某些段落進行修正的第三號財務會計準則(FAS3)。
英國的中期財務報告制度也是從證券交易所的要求開始的。會計界的首次介入是1993年9月,英格蘭和威爾士執業會計師協會發表了壹分關於中期財務報告的咨詢報告,此後,該項目轉給會計準則委員會作為起草中期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
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制度始自1994年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此後該準則於1996年和1998歷經了兩次修改。
關於中期財務報告的會計準則尚未發布,正在擬定之中。我國傳統上編制的會計月報、季報實際上也是壹種中期財務報告,但從其編制的目的、依據的理論基礎、確認計量的原則以及編制的方法等方面來看,都與本文所論及的中期財務報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