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執行審計業務,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或者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債務;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宣傳其吸引業務的能力;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擴展數據:
根據註冊會計師管理制度:
1.報考條件: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指審計、統計、經濟學)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之壹者;
2.成績認定:考試每科采用百分制,60分為分數線。單科成績證書在以後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3.註冊:凡通過註冊會計師普通考試者,均可獲得申請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非執業會員的資格。要取得執業會員資格,必須按照規定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有兩年審計經驗。
根據《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申請成為註冊會計師的申請人應當通過註冊會計師普遍考試,並從事審計業務兩年以上,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4、未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4)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1年。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