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款: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2.發放工資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表中實際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扣除個人所得稅);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工資單中的實際工資)。
個人所得稅是個人取得收入後繳納的壹種稅。作為社會中具有社會屬性的個體,我們需要使用各級國家部門提供的各種服務。
個人所得稅是應稅收入,包括:
1,工資薪金收入;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