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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是指經中國市政府批準,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作外方)和境內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作中方)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作事務所)。合作所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合作事務所必須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為團體會員,接受其自律管理。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合作公司設立的審批機關是財政部。第五條財政部授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合作事務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授權合作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其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合作機構的設立第六條申請合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外方:

1.先進的專業技術和良好的信譽;2.年收入不低於2000萬美元;3.審計專業人員不得少於200人。

(2)中方合作夥伴:

1.在國內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良好的服務信譽;2.與原掛靠單位在職能、人事、財務等方面脫鉤;3.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相關資格;4.年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5.審計專業人員不少於100人。第七條申請設立合作辦事處的程序:

(壹)通過中方合作者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申請報告;2.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的答復;3.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4.雙方簽署的商務合同;5.雙方簽署的合作辦公室章程;6.可行性分析報告;7.擬任董事會成員的有效證件和簡歷;8.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有效證件和簡歷;9.擬加入合作事務所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相關證書復印件;10.租賃協議或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11.中外雙方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12.中外雙方的投資證明。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到上述申請文件後,將進行審核,並在30天內報財政部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二)申請人收到財政部批準的決定後,應通過中方合作者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提交下列文件,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1.申請報告;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協議、合同和章程;

4.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候選人名單;

5.財政部的批準文件。

(三)經批準設立的合作辦事處,應在取得批準證書後壹個月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第三章合作事務所的管理第八條合作事務所壹經批準,即為新的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合作事務所任何壹方不得以原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從事法定審計業務。第九條境內企業上市外資股的審計報告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境外承銷機構出具的境外會計師審計報告僅在境外有效。中國的所有審計業務由合作所統壹承包,統壹收費,統壹核算,統壹保管檔案,統壹安排人員。第十條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其在中國境內的有效審計報告,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境外證券機構要求境外會計師簽字的報告只在境外有效。境外上市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審計工作由合作事務所統壹承包、收費、核算、管理和配備人員。第十壹條合作事務所應當於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上壹年度承擔上市公司審計項目清單(見附表1),並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其業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合作事務所應當於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全體註冊會計師名單(見附表2),並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人員變動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變更合作事務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經董事會批準,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第十四條合作企業因業務需要聘用外籍人員,必須經中外雙方企業領導人批準,並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見附表3、4)。第十五條合作事務所應當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後續教育的相關要求,制定培訓計劃並組織培訓,於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壹年度的培訓情況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見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