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 *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代理記賬許可需準備的材料
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準備:
1,機構協議或章程;
2.所有員工和簿記業務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
3.所有員工及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所有人必須在包括2009年在內的各年度取得繼續教育資格證書;
4.擔任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師以上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5.所有員工和簿記業務負責人在此全職工作的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