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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規定“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詢證函回函提供給被審單位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專家技術援助小組信息公告第5號》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為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出詢證函,並將詢證函回函作為審計證據,納入審計工作底稿管理,所有權歸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的規定,除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審計工作底稿、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執業情況進行檢查以及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等情況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審計工作底稿提供給任何部門或個人,也不宜將往來賬項詢證函回函提供給客戶作為法律訴訟證據。

擴展資料

審計總體要求

註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使得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清楚地了解:⑴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⑵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⑶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由於審計工作底稿不僅是形成審計結論的依據,而且是評價註冊會計師業績、控制和監督審計質量的基礎,因此,對於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不能認為只是工作底稿,就可以馬馬虎虎、草率從事,而必須認真對待,在內容上做到資料翔實、重點突出、繁簡得當、結論明確;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齊全、格式規範、標識壹致、記錄清晰。

百度百科-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專家技術援助小組信息公告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