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十二條財務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規則》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確保會計監督檢查的質量。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