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規劃,加強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為國家統計核算與調查制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聯合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委托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承擔。匯總的全國年度統計資料須經國家統計局進行審核和評估,有關信息的對外發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和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三家聯合組織進行。
(三)本制度分基層調查表和核算表兩部分。
1、基層調查表。分物流相關行業企業經營情況表和企業物流狀況表兩種類型。其中,物流相關行業企業經營情況表主要調查物流相關行業企業的物流經營活動情況;企業物流狀況表主要調查工業、批發貿易業企業貨物采購(含回收)、銷售的物流與費用情況。
2、核算表。為總量指標核算表,表中各指標采取依據現有相關指標統計分離提取與企業統計調查推算相結合的方法加工核算。核算表中涉及的鐵路、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運輸及郵電業務部門的物流業務數據,由各有關職能部門提供,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具體收集。
(四)本制度企業調查範圍為在我國國境內登記註冊並從事工業、批發貿易業等貨物生產、流通的各種經濟類型法人企業,以及物流相關行業的各種經濟類型法人企業。其中:工業、批發貿易業采取重點調查的方式,每個省市區、每個行業、每類產品選擇2~3個企業調查(報送單位名單另附)。物流相關行業企業則為年物流業務營業收入在五千萬元以上的獨立法人企業。
(五)本制度基層調查表為年報,核算表為季報,核算結果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於季後28天內提供。
(六)本制度選定單位必須將加蓋企業法人章的正式報表郵寄到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科技信息部(中國物流信息中心)。同時,為確保統計工作時效性,報送單位盡量采用網絡(網上直報或電子郵件)傳送報表,文件格式統壹使用本制度規定的表格形式;沒有鏈接國際互聯網的單位,暫用傳真報送。
本制度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