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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的分類

證據可以從證據的形式、證據的來源、證據的重要性等不同角度加以分類。

① 審計證據按形式不同可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境證據。

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存在並以外部特征和內在本質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

書面證據是指以書面形式存在並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

口頭證據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人員提供的言詞材料。

視聽或電子證據是指以錄音帶、錄像帶、磁帶及其他電子計算機儲存形式存在的、用於證明審計事項的證據。

鑒定和勘驗證據是指因特殊需要審計機關指派或聘請專門人員對某些審計事項進行鑒定而產生的證據。

環境證據是指對審計事項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狀況。

②審計證據按其來源不同可分為親歷證據、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

親歷證據是指審計人員親自東數編制的計算表、分析表等而去的的審計證據。

內部證據是指從被審計單位內部去的的證據

外部證據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取得的審計證據。

③審計證據按其相互關系可分為基本證據和輔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