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付增值稅(銷項稅抵扣)差額的會計處理
——應交增值稅(已繳稅)
——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的增值稅)
-應付增值稅(稅收減免)
——應交增值稅(國內產品出口抵扣應交稅金)
-應付增值稅(銷項稅)
-應付增值稅(出口退稅)
——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
——應交增值稅(轉出和多繳)
(2)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應交稅費-預繳的增值稅
(4)應交稅費-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對在建房地產項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準予在未來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5)應交稅費-待認證的進項稅額。
壹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允許抵扣銷項稅額,但未經稅務機關認證。
(6)應交稅費-待核銷的稅費。
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潤),但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尚未發生,需要在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的增值稅。
(7)應交稅費-增值稅免稅額
(8)應交稅費-簡單計稅
(9)應交稅費——金融商品轉讓應交增值稅。
(10)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申請材料
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財務負責人和納稅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