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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全面解讀

2019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和新出臺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已經同步生效了,新推行的「職務與職級並行」將會為廣大公務員群體帶來那些激勵利好呢?本文在嚴格參考各類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為大家詳細梳理下我國公務員職務、職位、職級與級別等概念的內涵和設置規則,以及「職務與職級並行」帶來的新變化。如未作特殊說明,本文引用的公務員法均為新修訂的公務員法。

壹、壹些基本概念1.公務員範圍

公務員法在內涵上對公務員範圍作了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配套的《實施方案》附件壹《公務員範圍規定》又在外延上對各類型單位哪些人員屬於公務員範圍作了具體劃定。

(公務員範圍)2.公務員職位

公務員法的壹個基本制度設計,就是將公務員按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三大類,並分別設置各自的職務職級序列。註意這裏是職位分類,不是職務分類!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都是公務員身份,這和單位臨時聘用或事業編制身份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壹樣,事業編制人員適用事業崗位等級序列,不適用公務員職務職級序列。公務員法主要是對綜合管理類的職務職級設置做了具體規定,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的職務職級設置則是由2016年7月8日才出臺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來規定。

(公務員職位分類)3.公務員級別

這個級別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級別」。最早的《暫行條例》把公務員級別設為15級,後公務員法調整為27級。以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為例:

(公務員層次與級別對應關系)每壹個職務層次都對應著壹個級別區間的,在職務不變的情況下,可以不斷晉升級別。但是公務員法並沒有對級別的晉升做出具體規定,這壹部分內容可以參考公務員的工資制度。

4.級別工資

2006年1月公務員法初次實施時,同年6月又出臺了壹個《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把每壹級又分了若幹個檔次。每壹級每壹檔確定壹個固定的工資標準,即「級別工資」。

(級別工資)方案規定,級別與檔次各自獨立晉升,每2年晉升壹個檔次,每5年晉升壹個級別,即通常所說的「晉級晉檔」。要註意的是,公務員級別只能影響妳的工資待遇水平,並不能影響職務晉升。比如妳是縣處級正職,級別為12級,五年後要晉升級別了,但是縣處級正職對應的最高級別就是12級,這時就不能晉級了,改為晉升壹個工資檔次。再比如,妳是縣處級正職,級別為18級,妳的級別工資是不如壹個17級的鄉科級副職高的。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後,會確定壹個起始級別和檔次。根據2006年6月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新錄用公務員要按照學歷定級定檔。

(定級定檔)圖中括號內容屬於最新的職級序列,壹級科員就是以前的普通科員,二級科員就是以前的辦事員。

公務員級別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整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根基。在後文中會提到,公務員職務設置是五花八門的,單看職務無法橫向比較,但無論職務序列怎麽變化,是檢察官職務序列還是行政機關職務序列,是職務還是職級,他們最終都要與公務員級別掛鉤,並據此確定工資待遇。

5.職務與職級並行

規範全稱應為「領導職務與職級並行」,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中另壹個基本制度設計。早在1993年10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時,就首次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二者的職務序列、名稱、數量均遵循不同的規則分別設置,在晉升時各自分別晉升,我們可以把這種制度設計理解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並行」。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非領導職務也是職務的壹種,但不具有領導權力和職責,只在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工資福利待遇方面體現差異。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轉正後,在定級定檔的同時,也會根據學歷確定壹個職務層次,本科以下都是定非領導職務的科員或辦事員;碩士學位以上可以定非領導職務的副主任科員或主任科員,也可以定領導職務的副科或正科。

2018年12月,修訂後的公務員法在制度設計上,把原來的「非領導職務」換成了「職級」,並修改了序列,變成「領導職務與職級並行」,簡稱「職務與職級並行」(職務與職級序列後面會詳細介紹,這裏簡單壹提)。

(非領導職務與職級)由於新法實施後,已經沒有「非領導職務」了,所以以後在談到職務時,就是單指的「領導職務」

二、公務員職務1.職務序列

我國機關種類龐多,三類公務員的職務都需要結合各機關的實際來設置,因此無法通過公務員法確定壹個統壹的職務名稱和數量。相關設置規則是散見在各類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的。

第十八條第壹款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機構規格設置。——《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條文中的「憲法、有關法律」主要指的是《憲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大及各級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比如《憲法》中的部分條文就規定了各中央機關設置哪些領導職務。條文中的「機構規格」主要指的就是各單位的「三定規定」,這是了解壹個單位組織結構、職務設置的重要文件,後文會詳細介紹。

2.職務層次

前面提到,領導職務的設置散見於各類法律法規、三定方案中,名稱可謂是五花八門的,比如國務委員、環境廳總工程師、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財政廳總會計師等等,都是領導職務的壹種。單看職務名稱無法確定是什麽級別。於是公務員法便引入了壹個「職務層次」的概念,對這些五花八門的領導職務確定壹個對應的層次。各單位在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時,都要明確設置的這些「非主流」職務屬於哪個「職務層次」。

第十八條第二款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這裏的「職務層次」實際就是日常所指的「行政級別」。根據1993年出臺的有關XX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文件,可以知道這些非行政機關領導職務的行政級別。

(非行政機關職務對應層次)4.職務設置規則

職務的設置規則主要依據「三定規定」,又叫三定方案,即定主要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基本所有的機關單位都要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明確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規格,編制數量,領導職務設置和數量等,報批印發後,就成了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不能再隨意更改了。行政機關的三定方案壹般都是對外公布的,在國家機構編制網上可以查到機構改革後,19個部委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下面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的三定方案為例詳細解讀。登錄山東機構在政策法規——機構改革欄可查閱到機構改革後28個省直行政單位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環境廳的三定方案第二條先明確了機構規格,即省生態環境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因此職務要在廳局級正職以下設置,超過機構規格設置職務就屬於高配了;第三條明確了18項職責和分工;第四條明確了26個內設機構(含機關黨委和6個督察辦公室)的設置和職責;第五條明確了編制數量,領導職務的設置和數量。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機關行政編制206名(含6個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行政編制72名和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副廳長兼任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主任),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3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副主任2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壹至六辦公室主任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0名(含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壹至六辦公室副主任各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三定方案環境廳的行政編制***206人,領導職務在廳局級正職以下縣處級副職以上設置,***78個。條文中加粗部分都是領導職務,方案沒有對職位分類做出規定,不過我們可以通過字面意思來推斷,總工程師、核安全工程師應該是專業技術類的領導職務,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應該是行政執法類領導職務,其他基本為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環境廳78個職務與機構的搭配可用下圖表示:

(環境廳領導職務設置)環境廳壹***206個行政編,只有78個領導職務,其中壹個還是兼任的,剩下的129人怎麽辦?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配套實施方案附件二有這樣壹條規定:

“三定”方案中沒有規定的處(科)級領導職務的設置原則為:三人以下的處(科)設壹職;四至七人的處(科)設壹正壹副;八人以上的處(科)設壹正二副。人數特別多、下設科(股、隊)室的處(科)級機構,副職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四人。——《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壹般來說,國家各部委設置司局級(廳局級)及以上領導職務;省直單位設置處級及以上領導職務;市、縣直單位設置科級及以上領導職務。所以就有中直單位提到處級幹部非常容易,省直單位提到科級幹部非常容易的說法。

但2006年公務員法實施後,配套的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就沒有了這條規定。我認為,三定方案規定的職務是法定職務,沒有規定處級或科級職務的,單位可以自行設置,比如環境廳辦公室人多,又分了2個科,每個科任命個科長,但設置了也不是法定職務,不會漲工資,也不被外面承認。不能任免法定職務的公務員只能任免非領導職務,也就是現在的職級。

三、公務員職級與非領導職務壹樣,職級也只能影響待遇水平,不具有領導職責。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早在2015年1月,就印發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然後2016年底又在山東、湖南、四川等省開展了職務與職級並行試點,所以「職級」並不是壹個很新的概念。

1.職級序列

與職務不同,職級序列、名稱、數量是有統壹規定的,各個機關不能根據自己特點自行設置,而且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有各自不同的職級序列。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非領導職務改為職級後,對原來的序列也做了微調,並明確為綜合管理類職級序列。2016年7月出臺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則分別規定了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的職級序列。

(三類職級序列)2.職務與職級對應關系

因為每壹個職務層次、職級都對應壹個級別區間,以級別區間為標準,我們就可以大致知道職務層次與職級的對應關系。

(三類職級序列)圖中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壹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辦都對應12-18級,所以他們大致相當。綜合管理類職級序列最高只能到8-13級,對應的職務層次為廳局級正職,其他兩類職級最高只能到10-15級,對應為廳局級副職。鄉科級副職對應級別為17-24級,跨了三級和四級主任科員。

職務與職級可以互相轉任,也可以兼任。上圖中職務層次對應的職級為該職務層次可以對應的最低職級。比如職級為三級調研員的同誌,要擔任領導職務時,最高只能任縣處級副職,如果任縣處級正職的話就屬於升職了,二級巡視員最高只能擔任副廳級職務。

3.職級設置規則

2019年3月出臺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對綜合管理類的公務員職級設置規則做了具體規定,而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的職級設置規則目前沒有公開可參考的法律依據。以下內容只詳細介紹綜合管理類職級設置規則。

(職級設置規則)上圖顯示了各個機關單位可以設置的職級規格和數量。職級職數壹般由各機關按照編制數量分別核定。

4.職級晉升

職務與職級並行,遵循各自的晉升規則,但又會存在交叉晉升的情況。任免或晉升領導職務要遵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任免或晉升職級則要遵循《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職務職級可以互相轉任,也可以兼任,但兼任就意味著占用壹個職務或職級名額。

(職務與職級晉升)從晉升規則可以看出職務與職級的相對大小關系。即壹級調研員>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四、激勵利好「職務與職級並行」今年6月1日就要實行了,新的制度設計將會為廣大公務員群體帶來哪些利好呢?

1.非領導職務天花板整體擡升

設置「非領導職務」時,非領導職務層次是不能高於所在機關或者所在內設機構的機構規格的。比如縣直單位是鄉科級規格,非領導職務最高只能設主任科員,主要領導幹的再好,除了提拔到更高級別的單位,否則沒辦法進壹步提高工資福利待遇。

「職務與職級並行」則突破了這種限制,推行「職級」後可以超過所任職務層次,甚至超過部門規格設置職級。比如臨沂市沂南縣司法局是正科級規格,副局長是鄉科級副職,如果幹得好,想再升壹升,可以兼任壹級主任科員,享受正科級待遇,而且可以壹直晉升到二級調研員享受正處級待遇。

所以「職務職級並行」後,單位中層以上幹部將有機會在不調整職務的前提下,繼續晉升職級,享受更高壹級別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後幹到部門負責人就幹到頭的情況將徹底改觀。這是給廣大機關中層以上幹部帶來的巨大激勵利好。

(天花板擡升)市直機關為縣處級單位,比如某市司法局,如果綜合管理類編制超過100人,則可以配二級巡視員,壹般都是配給正處級的局長,當然局長也可以高風亮節不兼任,讓出來用於提拔其他幹部。副局長壹般都是副處長,資歷能力都滿足要求了,暫時又沒有處長職務,就可以兼任壹級調研員,過幾年有機會可以再晉升二級巡視員,當然副局長也可以高風亮節退出領導崗位只任職級,讓出副局長職務提拔其他幹部。(其他機關的職級設置規則參見上文「職級設置規則」)

2.非領導職務大擴招

設置「非領導職務」時,要按照本機關領導職務數量的壹定比例設置非領導職務數量。比如市直及以下機關中,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壹;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鄉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推行「職級」後,職級數量的比例變動幅度不大,但對基數做了大幅度調整,由原來的同壹層次領導職務職數調整為綜合管理類崗位總職數。比如市直及以下單位中,壹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