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白酒消費稅如何計算
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方法,即“復合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固定稅率”。無論如何,基於數量的“銷售數量”的確定相對簡單,但“銷售數量”的確定更為復雜,在實踐中更難把握。白酒生產涉及自產、自產、委托加工、進口、視同銷售、成套銷售等多種經營類型。根據不同的經營情況,計稅價格也有多種不同的計稅價格確定方法,如壹般銷售價格、加權平均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最高銷售價格、核定銷售價格、捆綁銷售價格等。
(1)市場銷售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自產白酒時,計稅價格通常是壹般市場銷售價格,也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加權平均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委托加工白酒的情況下,計稅價值首先按照同類白酒的銷售價格確定,如果同類消費品在當月各期的銷售價格不同,則應按照銷售量的加權平均值計算。
(3)形成計稅價格。
在白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委托加工、進口白酒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類似消費品銷售價格的依據,通常以應稅價值為計稅價格。
1,自產自用白酒。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這種應稅價值的構成也是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委托加工白酒。納稅人委托的應稅消費品,不參照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征稅。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固定稅率)÷(1-比例稅率)。需要註意的是,委托方在9月1,2065438之前收回委托加工的白酒直接銷售,任何情況下都不征收消費稅。但根據財發[2012]8號文件規定,委托方自2065438年9月1日起回收的應稅消費品,以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銷售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消費稅。
3.進口白酒。納稅人進口酒類等應稅消費品,按照應稅價值構成納稅。其組成計稅價值=(海關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率)÷(1-消費稅率)。這種應稅價值構成也是進口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4)最高銷售價格
根據《關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6號),納稅人以自用消費品換取應稅消費品、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清償債務等,,並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消費稅。需要註意的是,消費稅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但納稅人用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清償債務除外。視為銷售行為的消費稅計稅價值與增值稅計稅依據壹致,即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市場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
(五)捆綁銷售價格
1.成套出售酒類產品。納稅人經營適用不同稅率消費稅的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數量;不單獨核算銷售量和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規定,糧食白酒與酒具組合成套銷售的,也應按照銷售總額計算繳納白酒消費稅。其實質是,酒套屬於非應稅消費品,也應按酒捆征稅。
2.收取酒類產品包裝押金。《關於酒類產品包裝保證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規定,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保證金,無論保證金是否返還、會計核算如何處理,均從6月1995日起並入酒類產品當期銷售額。需要註意的是,銷售白酒獲得的包裝保證金與銷售啤酒、黃酒獲得的包裝保證金在涉稅處理上是不同的。啤酒和黃酒是按數量征收消費稅的,稅款是根據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而不是銷售量。因此,征收的稅額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額沒有直接關系。因此,對白酒包裝征收押金稅的規定,只適用於從價定率法(含復合稅)征收消費稅的白酒及其他酒類,不適用於從量定率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黃酒產品。
3.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費。《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2〕109號)明確規定了“品牌使用費”的征稅,即酒類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酒的銷售向購買者收取的,是應稅酒銷售價格的組成部分。所以,無論企業以什麽方式、什麽名義收取價款,都應該並入白酒。
(六)核定計稅價格。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計稅價格。《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發〔2009〕380號)進壹步明確了白酒消費稅。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向銷售單位(委托國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生產白酒的銷售公司、購銷公司和商業機構)銷售白酒,生產企業在應稅價值中的消費稅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
壹般來說,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和利潤水平,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50% ~ 70%範圍內自行核定。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應當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二、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壹)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的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理力度,杜絕新欠費。
(3)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和銷售,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為保全稅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應稅價值白酒最低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將應稅價值白酒最低消費稅核定為應稅價值。
三、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值核定標準。
(壹)白酒生產企業生產的白酒應稅價值消費稅超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最低消費稅應稅價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和利潤水平,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的幅度內確定最低消費稅計稅價格。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水平高的企業,需要核定應稅價值白酒的最低消費稅。稅務機關原則上應選擇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至70%的幅度。
在此提醒壹下,白酒消費稅怎麽算?白酒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壹般是銷售額。如果是白酒加工企業,按照同類白酒產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