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只在縣級以上城市征收,非征收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不征稅。屋頂分布式、農業大棚、魚光互補光伏電站免征土地使用稅;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建設光伏電站,對已批準整改的土地和已改造的廢棄土地給予10年免稅。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的稅收。財政部免稅的能源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和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土地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壹般規定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到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例》* *鋼鐵進出口公司擁有的自用房產原值為60萬元,允許減20%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汽車2輛,每輛年稅300元;貨車3輛,凈噸位15噸,每噸年稅60元;占用土地面積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6元;稅務機關規定,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天內繳納,本月所有應納稅額以10月1天計算。
每月應納房產稅=5760/12=480(元)
每月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3300/12=275(元)
每月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1500×6/12 = 9000/12 = 750(元)
根據計算結果,提取應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管理費-稅1505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480。
應交稅費-應交車船使用稅275
應交稅費-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
救濟條款
根據稅法規定,建築企業可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包括:
(1)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帝子015號等文件規定,經批準復墾改造廢棄地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的稅收。開山填海和改造廢棄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二)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明顯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可比照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事業單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企業已經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之前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征用非耕地不需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址不作他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荒山、林地、湖泊等未利用的區域。範圍內的企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65438+萬元的,由當地財政局、地稅局審核,報省財政廳、地稅局批準;65438+萬元以上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