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首先必須明確,問題中的會計處理只是描述了壹個環節,並不意味著消費稅計入成本或者應交消費稅,兩者之間不存在取舍關系。
計入成本的是以前業務取得的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稅金及附加是銷售取得的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在建工程是特殊的。在建工程被記入借方,但貸方仍要繳稅——消費稅。只是與之相反的應納稅主體——消費稅,只是在建工程,因為符合資本化的要求。
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增加壹個步驟,即仍借記稅金及附加,貸記應繳納的消費稅,然後扣除稅金及附加,計入在建工程。
因此,對“計入成本的核算與應納稅額有什麽影響或實質性區別?”就是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只是核算的環節不同,對方應該納稅的主體不同。
補充:取得的應稅消費品的對價中包含的消費稅不能在下壹環節扣除,但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其價格包含在消費稅本身中,因此計入產品成本。對外銷售產品時,仍借記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消費稅。
委托加工補充:如果用於應稅消費品的連續生產(非直接對外銷售),根據稅法規定,可以抵扣前壹環節支付給受托方的消費稅(既然是代收代繳,實際上是由最終承擔者即委托方支付,相當於提前支付壹次,當然可以抵扣)。此時不計入成本,因為可以在下壹環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