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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要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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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要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1.自然:權威

2.組成:所有股東(無論持有多少股份)

3.權威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不是“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和批準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二)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重大問題的解決

(壹)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二)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會議的類型和頻率

(1)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二)臨時會議的擬召開議題: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 1/3以上董事;

(三)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5.召集並主持

(1)第壹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2)未來的股東大會。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 *半數以上(≥1/2)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7.解決規則

(1)投票權的計算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決議

①事項(4項)

(壹)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c)公司的合並、分立和解散;

(d)公司形式的改變。

②股東大會對特殊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8.會議記錄的簽署: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