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要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1.自然:權威
2.組成:所有股東(無論持有多少股份)
3.權威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不是“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和批準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二)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重大問題的解決
(壹)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二)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會議的類型和頻率
(1)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二)臨時會議的擬召開議題: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 1/3以上董事;
(三)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5.召集並主持
(1)第壹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
(2)未來的股東大會。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 *半數以上(≥1/2)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7.解決規則
(1)投票權的計算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決議
①事項(4項)
(壹)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c)公司的合並、分立和解散;
(d)公司形式的改變。
②股東大會對特殊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8.會議記錄的簽署: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