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界定非經常性損益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雖與生產經營有關,但因其性質、金額或頻率影響對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盈利能力的真實、公允評價的收入和支出。
2.非經常性損益應包括以下項目:(1)交易價格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產生的損益;(2)處理下屬部門和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損益;(三)資產置換損益;(四)政策有效期不足3年、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退稅、減免稅等政府補貼;(5)將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的追溯調整與以前期間的凈利潤進行比較;(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公司在編制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非經常性損益還可能包括以下項目:(1)流動資產損益;(二)繳納或者收取的資金占用費;(三)委托投資損益;(4)各種營業外收支。
公司在編制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析上述各項的實質,準確界定非經常性損益。公司未將上述項目歸入非經常性損益的,應充分說明原因及涉及金額。本公司在計量上述非經常性損益時,應扣除所得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