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隱匿財產罪?
隱匿財產罪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罪。“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於該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隱匿財產有哪些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隱匿、轉移財產的方式和對策
1、銀行存款隱蔽轉移模式及對策
(1)隱瞞存款事實或隱瞞存款賬戶。
離婚訴訟前,將平時儲蓄或工資卡中的資金取出,存入其他銀行賬戶,剩下的幾張工資卡在庭審時交由法院質證。
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當事人本人和無壹人有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解決隱性轉存問題相對復雜和困難。但通過訴訟解決離婚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詢問,可以很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如果能提供對方的銀行和賬號,會讓查詢變得簡單有效。
(2)取出存款,存到別人名下。
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形式取出(轉賬形式會有痕跡),存為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存為銀行,但聲稱錢已用於日常開支,這也是離婚時壹方經常使用的隱藏、轉移財產的方法。
壹般來說,法院對財產的處理是以實際數額為準,而不是理論數額。在不證明現有財產數額的情況下,僅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額,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方拿走押金索賠時,可以考慮用壹方或壹家正常生活費的相關證據進行反駁和辯護。但法院不會輕易接受壹大筆錢在短時間內被“消費”的說法。因此,提供日常開支的相關證據是壹種容易被法院認可的方法。
2.房地產隱性轉讓的方式及對策。
(1)隱瞞房產
有的當事人在離婚前已經偷偷買了另壹套房產。為了防止財產分割為同壹財產,離婚時壹般采取隱瞞的策略。
夫妻感情不和時,要對對方的行為敏感,收集並提供相關信息和線索,以便查詢夫妻共同財產。
(2)將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
房產證上只有壹個人的名字時,不排除壹方擅自將房產過戶到另壹個人名下,也不排除套取或轉移現金的可能。
用這種方法隱瞞財產轉移,雖然可以在房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過程和交易對象的全過程,但固定資產變成了現金,受害方始終難以追回房款。
當發現對方有轉移房產的可能時,可以及時起訴,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要求不要轉移,這樣更容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姓氏)
(三)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地產的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這種方法最“高超”,成本也大,因為要交更多的交易契稅。壹般在夫妻關系長期,離婚不可避免,壹方收入比較豐厚的情況下更容易發生。
但本案中,由於房產價值巨大,壹般當事人不會以普通朋友的名義購買房產,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弟姐妹的名義購買。在確定的情況下,查詢投資該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來源,有可能得到壹個不錯的結果。
(4)婚前雙方出資購買壹人名下房屋。
不願失去買房的機會,雙方在未取得證書的情況下出資買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壹方以各種理由為借口,將房產設置在自己名下,卻在離婚時否認* * *出資相同的事實。
壹是註意查詢出資匯款的銀行記錄或信用卡記錄,以證明出資事實;第二,婚前投資買房要在產權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者與對方達成投資協議。
3.企業股權隱性轉讓的方式及對策
有些當事人有壹個甚至幾個公司。對於公司財產的分割,主要問題是公司財務不規範或者“二本賬”帶來假賬。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並向法院申請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資產審計。但假賬問題可能導致評價結果“高值低評”。
4、股市資金隱性轉移模式及對策。
股市的資金轉移是隱蔽的,常見的有:隱藏股票交易的信息,不透露對方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把股市的股票賣了之後,拿現金,取出來,轉移,藏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