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規定: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提高證券審計市場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財會〔2020〕11號)。
《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52號)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披露證券服務業務相關信息,適用本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條:
本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披露的證券服務業務類型為境內業務,包括擬上市公司審計業務、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非上市公眾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公開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除外)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擬掛牌公司審計業務。
該規定強調的原則:
1、真實性。
所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可信,不得包含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披露信息的準確性進行謹慎評估,確保投資者獲取的信息與實際情況壹致。
2、完整性。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所有與證券服務業務相關的重要信息,不得遺漏重要事實或數據。披露信息要涵蓋相關業務的主要內容、風險因素、財務狀況等,以提供給投資者全面的了解和評估依據。
3、及時性。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披露證券服務業務信息,確保投資者能夠及時獲取最新、最有價值的信息。若有變動或新情況發生,應及時更新和披露相關信息,以避免投資者因信息滯後而產生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