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是公司,股東是股東。股東不對公司的行為負責。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股東是以實物、貨幣、知識產權還是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單純為了公司使用。
比如A用壹輛寶馬車投資公司。投資前,寶馬車的主人是A,但投資完成後,寶馬車的主人變成了公司,A得到了公司的壹部分股份作為對價。再如:出資前,B擁有現金654.38+0萬元。出資完成後,654.38+0萬元的所有者成為公司,收到的對價B也是公司股份的壹部分。
所以《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法人是指通過法律規定擬定的人。公司作為法人,是獨立的,法律上稱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股東是公司的主人,就像夫妻的孩子,父母是父母,孩子是孩子。父母只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果孩子犯罪,父母不需要承擔責任。
逃稅是公司行為,與股東無關。稅務機關會向偷稅企業發出催繳單,公司補繳並接受處罰,股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偷稅漏稅未必構成犯罪,更談不上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主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偷稅分為兩種,壹種是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另壹種是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所扣稅款。這兩種行為都需要達到壹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
第壹種逃避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只要在稅務機關發出催繳通知後補繳稅款並接受滯納金的行政處罰,就不構成犯罪。5年內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第二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的稅款,即使數額在5萬元以上也構成犯罪,更不要說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