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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形資產攤銷會計處理思考的論文

無形資產出租指企業將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讓渡給他人,並收取租金,受讓方只能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對其仍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出租無形資產與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會計處理上有很大區別,其中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不再涉及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而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即出租無形資產卻仍然涉及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未具體提到出租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於出租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現行最常見的壹種會計處理方法是: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取得租金按《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予以確認,記入其他業務收入;同時按配比原則,對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記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以後每期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也記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簡單且易於理解,但卻有失真實。如果無形資產所有者將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後,不再使用該項無形資產,則上述會計處理是可行的。但若無形資產所有者將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後,仍然保留著對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則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與其他業務收入不合理。

例1 甲公司將擁有的壹項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給A企業使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轉讓期限為兩年。甲公司承諾合同生效後,只許可A企業壹家使用該項專利技術,並在轉讓期限內,甲公司也不得使用該項專利技術。A企業每年須向甲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10萬元,甲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其他相關費用由A企業負擔。該項專利技術的賬面價值為50萬元,預計使用期限為10年。則甲公司會計處理為:

(1)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2)結轉轉讓成本和計交營業稅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55000

貸:累計攤銷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上述會計處理是可行的,因為甲公司將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A企業後,至少在合同存續的兩年內不會再為甲公司自身業務帶來經濟利益流入,其賬面價值攤銷不能按自用無形資產價值攤銷處理,按照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攤銷該項專利技術的成本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例2 甲公司將擁有的壹項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給A企業使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轉讓期限為兩年。甲公司承諾合同生效後,只許可本公司和A企業兩家使用該項專利技術,不得再將該項專利技術轉讓給第三方。A企業每年須向甲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10萬元,甲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其他相關費用由A企業負擔。該項專利技術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預計使用期限為10年,已經使用了兩年。甲公司對該項業務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1)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2)結轉轉讓成本和計交營業稅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205000

貸:累計攤銷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例2中,甲公司轉讓給A企業的收入為10萬元,而第壹年計入的成本卻達到了20.5萬元,顯然不現實。甲公司註重轉讓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原則,卻忽視了自身使用該項專利技術的成本,甲公司雖然將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了A企業,但甲公司仍然是該項專利技術的主要使用者,而只是將部分使用權轉讓給了A企業。如果將該項專利技術的價值全部攤入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顯然違背了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原則。

例3 甲公司將擁有的壹項專利技術使用權先後轉讓給A、B、c三家企業使用,每份合同中約定轉讓期限均為四年。甲公司承諾合同生效後,只許可本公司和A、B、C企業使用該項專利技術,不得再將該項專利技術另行轉讓,並免費為A、B、c企業提供技術指導。A、B、c三家企業每年須向甲公司各自支付技術轉讓費10萬元。該項專利技術的賬面價值為50萬元,預計使用期限為10年,已經使用了兩年。則甲公司將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A企業時,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1)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2)結轉轉讓成本和計交營業稅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55000

貸:累計攤銷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當甲公司分別將該項專利技術轉讓給B、C兩家企業時,通常的會計處理為:

(1)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2)結轉轉讓成本和計交營業稅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55000

貸:累計攤銷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從上例可以看出,如果企業向B、c企業轉讓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時也按照A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則明顯存在重復攤銷的問題,在合同期滿後,甲公司該項專利技術的賬面價值已全部攤銷完畢,而該項專利技術的預計使用期限還有四年,這顯然不準確。如果將無形資產的價值在A、B、C三企業中平均攤銷,則又會導致A企業前後各期的攤銷金額不壹致,有悖於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產生上述矛盾的關鍵是企業在出租無形資產時,忽視了自己也同時在使用該項專利技術,而將所有的成本全部由出租成本來承擔,這顯然不準確。無形資產出租時,如果企業還保持該項資產的使用權,企業本身業務就應該分攤相關的成本。同時,上述會計處理方法也會影響無形資產存續期間完整的信息質量。由於大多數企業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轉讓都是經過使用壹段時間後才轉讓的,企業出租前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管理費用”,轉讓後若計入“其他業務成本”,那麽勢必造成在“管理費用”的多欄或三欄明細賬戶上不能反映出租無形資產攤銷的完整信息記載;壹旦出租的無形資產期滿收回,又會在“管理費用”的明細賬上突然出現。因此,在無形資產的會計實務中,對於出租無形資產業務較多的企業,會導致無形資產攤銷的信息不連貫、不完整,甚至產生誤導,影響會計信息質量。

鑒於以上情況,筆者認為,企業對於出租無形資產價值的攤銷,可考慮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壹是企業無形資產出租後,不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則企業可將無形資產的價值全部攤入其他業務成本中,不再作為自用資產處理,同時在有關明細賬或備查簿中予以說明,對於無形資產金額特別大的企業,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還應說明管理費用變動的原因。二是企業無形資產出租後,企業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的,應按自用和出租收入的大小,將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在管理費用和其他業務成本中進行分攤,這在實務操作上有壹定的難度,而且這種分割攤銷的方法不利於無形資產價值攤銷前後數據的壹致性、完整性,但相比將全部價值攤入其他業務成本而言,這種方法更為準確、合理。三是對企業所有無形資產除轉讓所有權壹次結轉成本不再進行攤銷外,其他無形資產攤銷壹律計入管理費用賬戶,對於出租無形資產,只將出租時發生的相關稅金和費用作為出租成本處理,對於出租無形資產業務較多的企業,另行設置登記簿,對出租無形資產業務進行詳細記載,這樣有利於對無形資產的轉讓業務進行全面監督審核,避免將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造假為使用權轉讓的現象發生,同時也有利於簡化會計核算工作,規範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保持無形資產前後核算的連貫、壹致,也可防止壹些單位利用無形資產攤銷惡意操縱利潤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壹、出租無形資產攤銷問題的提出

出租無形資產即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與出售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往往壹同提到,其中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不再涉及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而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即出租無形資產卻仍然涉及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但對此2006年2月15日新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並未提到出租無形資產的處理方法,只在第17條中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壹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28條規定:“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於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以上規定均沒有對出租無形資產及其攤銷問題給出明確的指導建議性的答復。若仍借鑒2001《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19條中規定的“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所取得租金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予以確認;同時,還應確認相關費用。”及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壹)(財會〖2002〗18號)》中提到的“出租無形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時,也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慣例做法處理,出租無形資產攤銷的問題似乎也有明確的答案,問題不再有效,而且這樣處理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問題,看上去簡單並易於理解,符合配比原則,更系統合理,但仔細想來,仍然存在壹些問題。

二、出租無形資產攤銷會計處理的評價

筆者認為上述出租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處理與出租無形資產的含義、特點均不符、不利於賬戶信息的正常讀取以及報表信息的正確披露,從而影響監督管理。

(壹)攤銷會計處理應符合出租的含義

無形資產出租指企業將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讓渡給他人,並收取租金,受讓方只能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出讓方仍保留對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對其仍擁有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仍應作為企業資產進行核算,因此不應註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計入“其他業務支出”,例如:出租無形資產的洽談費、差旅費、工資、耗用材料以及其他履行合同所發生的費用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應繳的營業稅計入“其他業務支出”。顯然,與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相配比的只應該是為履行合同取得收入而發生的壹些必須的費用,而不應該包括無形資產的正常攤銷費用。出租無形資產仍屬於企業資產,因此其攤銷的成本與企業其他無形資產壹樣,應計入“管理費用”,這樣處理更符合無形資產出租的含義。

(二)攤銷會計處理應符合出租的特點

大家知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與有形資產的使用權是有區別的,某項有形資產的使用權不能同時既出租給A公司,又出租給B公司,也就是說有形資產的使用權是排他的,而某項無形資產(如:商標權)的使用權既可以轉讓給A公司,同時也可以將其轉讓給B公司、C公司等等。《商標法》未用法律條文確定商標使用許可形式,而是將其留給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從實踐中看,商標使用許可形式壹般包括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排他使用許可形式、普通使用許可形式三種。在獨占使用許可形式下,許可人將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全權授予壹家被許可人,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其商標使用權具有與許可人的商標專用權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排他使用許可形式下,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除許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許可商標外,僅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權授予壹家被許可人使用,不再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二家;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下,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給多家使用,同時,許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從商標使用權許可形式可以看出,在第三種情況普通使用許可形式下,某項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可以同時轉讓給不同的公司,這樣取得收入的對象就不同,若按照出租無形資產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的做法,無形資產就會出現重復攤銷的情況;若不重復攤銷,就會出現有的轉讓攤銷成本,有的不攤銷成本的現象。所以,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與其他業務收入相配比顯然不合情理。無形資產的攤銷應該同企業其他無形資產壹樣,計入“管理費用”, 這樣處理更符合無形資產出租的特點。

(三)攤銷處理應有利於賬戶信息的正常讀取

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轉讓大多都是經過企業使用壹段時間後才轉讓的,出租前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轉讓後若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容易混同於為取得其他業務收入而發生的壹般費用支出,而且在“管理費用”的多欄或三欄明細賬戶上就會中斷對該出租無形資產攤銷信息的記載顯示;若出租的無形資產期滿收回,又會在“管理費用”的明細賬上突然出現。因而,在“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的賬戶上讀取不到關於無形資產攤銷的完整信息,影響信息使用者完整理解、有效使用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整個會計信息提供的質量。 (四)攤銷會計處理應有利於報表信息的正確披露

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或“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不會影響其他業務收入,也不會影響按轉讓合同金額計算計繳的印花稅、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按利潤總額計算的所得稅等。但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其他業務支出”卻會使其他業務利潤相對減少。假設該無形資產出租前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支出均為0,出租無形資產的費用支出為0,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出租無形資產會使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增加,而把無形資產的攤銷成本也計算在內,同期增加的其他業務利潤與上期其他業務利潤相比並不是出租無形資產的租金凈額,而是扣除了該無形資產攤銷成本後的凈額。在該無形資產出租前,其他業務利潤為0,無形資產的攤銷是在營業利潤的管理費用項目中扣除的,也就是說出租前其他業務收入(0)、其他業務支出(0)、管理費用(成本攤銷)三項內容變為出租後其他業務收入(租金)、其他業務支出(成本攤銷)兩項內容,這樣容易給報表的閱讀者造成混擾,不利於指標的縱向比較。 (五)攤銷會計處理應有利於監督管理

《無形資產準則》(2001)規定:“無形資產出售凈損益,作為非經常性損益的壹部分,而無形資產出租凈損益,作為經常性損益的壹部分”,現在不少上市公司通過無形資產出租獲得巨額的其他業務收入,進而虛增經常性收益,主觀上惡意操縱利潤。規範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除無形資產轉讓所有權壹次結轉成本不再進行攤銷外,其他無形資產攤銷壹律計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壹個賬戶,這樣有利於對無形資產的轉讓業務進行全面監督審核,避免將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造假為使用權轉讓的現象發生;盡量壓縮利潤的操縱空間,有利於達到規範市場行為的目的。 綜上所述,出租無形資產的攤銷與企業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保持壹致,計入“管理費用”更符合其本質特點,也更方便信息使用者獲取有效信息進行科學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