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有關法定內容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