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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第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壹)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