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和法定必設機關。由於股東會僅以會議的形式存在,它又是壹種非常設機關。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壹般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和經營.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對董事會和經理的活動實施監督,但對內它壹般不能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對外壹般無權代表公司。
壹、股東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各種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事項擁有最高決策權的機構,是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的法定組織。根據《公司法》第37條與第99條的規定,股東會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1、人數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