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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控制權,壹般是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並不壹定對資產有所有權。

這個概念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的定義中出現過。所謂資產,是在企業在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中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對控制權的理解,壹般情況下會涉及到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只要商品控制權發生變化,就是資產確權的變化,所以要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以及履行每壹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個步驟。

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企業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向客戶轉讓壹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屬於在某壹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壹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壹)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並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四,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日之後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對於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於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壹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壹項或多項履約義務。

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壹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壹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後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余值法,是指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後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壹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