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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PPP項目可能涉及的各個領域相關的優惠政策梳理匯總如下:

1、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汙水處理、工業廢氣處理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汙水處理勞務、工業廢氣處理勞務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具體優惠目錄涉及的文件如下:

財稅〔2008〕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16〕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

上述目錄文件的具體執行扣除參考如下文件規定:

財稅〔2008〕46號《關於執行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8〕48號《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2、水利發電相關PPP項目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4〕10號規定,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於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壹)對於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後,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壹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當年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

(二)對於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後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臺賬,並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準文件的復印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14]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基礎設施項目,采用壹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壹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壹)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二)每壹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壹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3、太陽能發電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4、核力發電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08〕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關於核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壹)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

1.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

2.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

3.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

4.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二)核力發電企業采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產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但該政策已於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後次月起按上述統壹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產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壹政策執行。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依據財稅〔2008〕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垃圾發電與熱力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的熱力、電力,增值稅100%即征即退。

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稭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增值稅100%即征即退。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6、公***交通運輸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公***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可以采用簡易計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壹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車輛購置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汽電

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上述公***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範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3)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稅〔2016〕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7、飲水工程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依據財稅〔2016〕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

壹、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可能適用高新技術企業、西部大開發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