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從事財務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

從事財務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人員擔任財務人員是壹種用工形式。勞務支付事實發生在被派遣勞動者與被派遣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被派遣企業應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