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不盡壹致
1、會計規定的折舊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2、稅務規定的折舊範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壹)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差異分析
會計上規定可以的折舊和應該折舊的範圍比較廣,只有兩種情況不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而稅務上規定不得計算折舊的範圍較廣,與會計存在如下差異:
①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已經停止使用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
②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專門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外購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合法的發票,稅務上就不能計算折舊。
在會計上,包括稅務上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壹般是進入成本或費用,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1、稅法規定允許計提折舊的範圍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2、職工教育經費已在稅前列支,用職工教育經費建造的資產壹般情況下不允許計提折舊。(避免費用重復在稅前列支)
故上述資產允許計提折舊,可以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國家對校辦企業及企業支持技術教育的鼓勵政策。
會計和稅法上對固定資產折舊的不同規定通常是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同或者會計計提減值準備,差額視情況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後期轉回
新稅法固定資產折舊稅法規定汽車的折舊年限是4年,是由2008年開始實施。此前購置的資產仍按原折舊年限計算,不得變更;此後購置的可按新規定執行。
按固定資產折舊範圍規定企業不能提折舊的情況是指( )B
計提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120萬元,但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折舊額100萬元,金額應該寫哪壹個快
寫100萬。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折舊額100萬元,是用來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用的。差額20萬應扣減。
固定資產折舊不留殘值可以嗎.新的稅法規定壹定要留盡量還是要留,要不妳還得納稅調整多麻煩,而且固定資產妳不留殘值的話意味著壹個很可怕的假設——到期後的固定資產分文不值,也和實際情況不符。
稅法怎麽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及凈殘值的1、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殘值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關於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3、凈殘值,企業可自行確定,稅法沒有硬性規定壹個標準。
4、關於折舊方法,壹般采用直線法,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5、下列固定資產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l)房屋和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新稅法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新稅法對固定資產符合(壹)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折舊年限不得低於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對稅負的影響為,按舊稅法則產生時間性差異,按新稅法就無此差異,增加了企業稅前扣除的金額,對企業有利,從而減輕稅負。如果不閑麻煩,可以在新稅法頒布後,針對本公司的固定資產剩余值改變折舊方法,我建議不要給自己找事做,不如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按新的稅法走就可以了。本人拙見。最低折舊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3年,林木性生物資產10年,畜類性生物資產3年。希望對您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