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我國職工可以享受年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和探親假,企業應當對職工在法定缺勤期間的缺勤給予補償。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根據已付權益能否結轉下期,將帶薪離崗分為非累計帶薪離崗和累計帶薪離崗兩類。
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到下壹個期間。
會計規定:非累計帶薪缺勤,如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遞延,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員工自己提供的服務不能增加其可以享受的福利金額。壹般來說,當應付工資和薪金在缺勤期間累計時,它們是壹起處理的。因此,在會計期末,沒有必要將企業不享有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負債處理。
如果員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的權利,企業不會進行任何貨幣補償。有壹定金額貨幣補償的,在當期補償期間確認壹項負債,計入當期成本。
稅法規定,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說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六十五條第(四)項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黃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