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證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或者停靠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海島的,對船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但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
(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
百度百科-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