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從薪酬結算渠道建立監督體系。
首先要從薪酬結算渠道建立監管體系,這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壹些偷稅漏稅的行為。畢竟,對於主播來說,如果從源工資的發放進行統計,那麽後期報稅時就無法修改相應的金額。
第二,建立對主播合夥人的監督制度
二是建立對主播合夥人的監督制度。對於主播的合夥人來說,他們有監管的責任,但可能因為經濟原因不願意監管甚至包庇。這種情況需要合夥人的有力監督。
第三,數據是開放的
再者,主播出售的商品是公開的。主要是把這些數據公開給當地統計局,這樣相應的納稅過程就可以更順暢,不會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
第四,主播需要通過第三方機構才能拿到工資。
此外,主播需要通過第三方機構才能拿到工資。畢竟對於第三方機構來說,他們可以起到擔保的作用,可以核實相應主播的具體薪酬水平,防止主播逃稅。
五、加強對主播的宣傳教育。
然後,加強對主播的宣傳教育。對於主播來說,他們可能有壹定的稅收漏洞意識,但如果合理引導,也會自覺納稅。
主播納稅應建立的管理制度;
應該從多個維度建立相應的監管體系,不僅需要從源頭上處理,還需要從納稅渠道的中下遊進行管理,以便更好地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