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開具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相關項目。“備註”欄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對跨縣(市、區)提供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和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將自動在發票備註欄打印' yd '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建築勞務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中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代收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時,在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組織機構代碼)和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的應稅價值計稅,“金額”欄填寫不含稅的應稅價值,備註欄註明“核定的應稅價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為人民幣××××”;
6.差異征稅的發票。通過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輸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考核額)和抵扣金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