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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縮寫為CANSI)

第二條:性質

本協會是由船舶制造與修理、船舶配套設備制造企業,船舶和船舶配套設備科研設計院所,船舶檢驗部門,與船舶行業相關聯的高等(專業)院校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符合條件的同業經濟組織,按平等自願的原則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船舶工業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

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市場化原則規範辦會,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部門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聯系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協調會員單位關系、行為方面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成為政府管理行業的重要支撐,促進行業技術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對社會宣傳船舶工業的重要窗口,密切與國內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壯大船舶工業實力,推動我國成為世界造船大國、強國。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結合本行業情況,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協助國防科工委對船舶工業實施行業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進行綜合統計和分析,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船舶工業存在的***性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維護會員單位合法利益:

(四)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五)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組織經驗交流和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

(六) 組織和參與行業名優產品和各類工業獎項的評價、申報和推薦工作。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質量認證及企業資質認證工作,提高船舶工業的隊伍素質。

(七)參與制定、修訂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協調會員單位、行業之間的關系,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八)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舉辦展覽會、經貿洽談會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九)積極開展新聞宣傳,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船舶工業有關經濟信息;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鑒、資料和出版物;

(十)承擔政府和企業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並承擔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會員必須是在船舶行業及相關聯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壹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推遲或提前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四、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船舶工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 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再由社團按其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和報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聘任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各項資金接受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年度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應報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防科工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防科工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防科工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國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6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