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屬於破產程序。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目的不同。
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使企業消滅後的程序。
2、價值功能不同。
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後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采取壹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夠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後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壹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擴展資料?
破產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壹個債權人,只需采取壹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壹般民事執行程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壹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壹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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