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賬簿中的日期,應填寫記賬憑證上的日期;以自制原始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等作為記賬依據的,賬簿記錄中的日期應按有關自制原始憑證上的日期填列。
2.將每壹記賬憑證登記入賬後,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壹般是在記賬憑證中“記賬”欄中打√),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防止重記或漏記。
3.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應緊靠底線,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壹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壹。這樣,壹旦發生登記錯誤,容易更正,也方便查賬。
4.登記賬簿時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筆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5.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筆記賬:
(1)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6.各種賬簿應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7.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後,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在“借或貸”欄內寫“平”字,並在“余額”欄用“0”表示。
8.每壹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後壹行和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壹行有關欄內,並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
9.不得刮擦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