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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財務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PICC集團”)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PICC集團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並履行申報和審批手續。PICC集團的財務計劃包括PICC集團和PIC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PICC集團同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由PICC集團編制。

子公司的財務計劃應於每年1年底前報送中保集團,並抄送財政部。中保集團應於每年2月底前匯總上報財政部,並單獨附上中保集團本級及子公司年度財務計劃(具體表格見附件1)。財政部於15年4月前批復中保集團,並抄送所屬子公司。中保集團財政部批復的財務計劃分為中保集團本級、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五部分。

財政部主要核定業務管理費率(或費用)、已實現利潤、預付資金、固定資產購建資金(含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購買形成的無形資產,下同)、壞賬準備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壞賬和投資風險損失的核銷。第三條財政部對中保集團業務管理費實行同級絕對額控制,業務管理費總額由財政部核定;中保集團本級企事業單位及子公司業務管理費實行管理費率控制,財政部根據中保集團本級企事業單位及子公司申報的財務計劃核定業務管理費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業務管理費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管理費費率=業務管理費÷(營業收入+投資收益)× 100%。

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再保險收入、追償收入、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匯兌收入、分保賠款攤銷、分保費用攤銷、未決賠款準備金轉回和其他收入;但不包括系統中的活期利息收入。

同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業務管理費率(或費用)在財政部核定的所屬企事業單位業務管理費率總額內由中保集團核定,不得超撥;子公司應在財政部核定的業務管理費費率指標內確定分支機構、子公司和直屬機構的業務管理費費率,不得超撥。第四條中保集團系統內的事業單位(含附屬機構)應執行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其中,中保集團直屬機構和同級子公司直屬機構的財務預算、決算、補助和上繳金額,由中保集團和同級子公司審核匯總,報財政部審批;子公司及以下機構省級分支機構的財務預算、決算、補貼和上繳金額,由省級分支機構審核後,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上繳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中保集團所屬企業(含關聯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企業)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相應的財務制度,所得稅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其中:中保集團直屬企業和同級子公司直屬企業的財務計劃,分別由中保集團和同級子公司審核,報財政部備案;年度決算由中保集團及其子公司分別審核匯總,與企業決算壹並報財政部審批;子公司及子公司所屬企業、單位的財務計劃、決算和稅後利潤分配方案,經分公司審核後報專員辦,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備案。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財政部當年預批準的財務計劃,必須由中保集團本級及子公司按季預繳,均衡入庫。年度決算批復後,中保集團本級及子公司的逾期或逾期資金將在下壹年度預付款財務計劃中補足或支付。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前,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貸款業務劃轉至子公司,壞賬準備的計提和核銷應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PICC財產、PIC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的不良貸款,經當地專員辦審核後,由PICC財產、PIC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規定核銷,並報省級專員辦審核確認。同級子公司的不良貸款報中保集團核實,中保集團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核,再辦理具體核銷手續。中保集團及其子公司核銷不良貸款的文件應抄送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