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普通會計人員
辦理交接手續,由
會計機構負責人
(
會計主管
)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這是關於會計人員交接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