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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未辦理會計交接手續的情況下變更會計核算是否合理?

、《

會計法

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普通會計人員

辦理交接手續,由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

)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這是關於會計人員交接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