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78號(自2017、1起施行)。
第三條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組成。預算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2.第二十六條政府財務會計的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1)第二十七條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計將產生服務潛力或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
(二)第三十三條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過去的經濟業務或事項形成的、預計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的現時義務。
(三)第三十九條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扣除負債後的凈資產。第四十條凈資產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4)第四十二條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具有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5)第四十五條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具有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