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基於控制確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確定。控制權是指壹個企業能夠決定另壹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第七條規定,母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並納入合並財務報表。除非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方。第八條規定,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及以下表決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二、判斷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體,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為融資、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特定業務經營的需要,直接或間接設立特殊目的實體。
2.母公司對特定目的主體或其資產擁有控制權或取得控制權的決策權。比如母公司有單方終止特殊目的主體的權力,有變更特殊目的主體章程的權力,有變更特殊目的主體章程的否決權。
3.母公司有權通過公司章程、合同和協議獲得特殊目的主體的大部分利益。
4.母公司通過章程、合同、協議承擔特殊目的主體的大部分風險。
《企業會計制度》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並,按照比例合並法進行合並。新標準取消了比例合並法。因為控制本質上是指只有壹方能夠控制另壹方,根據合同由兩方或多方控制的合營企業不符合合並財務報表中控制的定義。因此,該共同控制主體不應按比例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