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變化
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壹經確定,企業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為期初留存收益。
已經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由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
在極少數情況下,有證據表明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企業隨後,
當企業首次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能連續可靠地取得時,應當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會計處理: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變動日的公允價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原房地產折舊或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款:投資性房地產(原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借方)
盈余公積(或借方)
自用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在成本模式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原值)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值)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在公允價值模式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公允價值)
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借款差額)
貸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款差額)
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政策如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