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河南大學關於強化財務“壹支筆”審批制度的規定
學校各單位:
為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增強計劃性和效益意識,防止財政支出多頭審批的弊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教育部、財政部財會[2000]14號《關於建立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制和加強財務管理的若幹意見》等財經法律、法規和校行[194]
壹、財務“壹支筆”審批制度的含義
財務“壹支筆”審批制是指學校所有的經濟業務和財務支出,都必須經過單位財務負責人的審批,該制度將長期執行。財務“壹支筆”審批制是財務總監執行同級領導集體的決定,既體現了單位領導集體的意誌和精神,又明確了單位財務總監的審批責任。
二、財務“壹支筆”審批的範圍
學校所有的經濟業務和財務支出都在財務“壹支筆”審批範圍內。具體包括學校主導的經費、學校撥給各單位的經費、各單位通過創收獲得的經費、科技三項費用、科研合作經費、單個科研項目經費以及其他納入學校統壹管理和核算的經費。
三、財務“壹支筆”審批內容
學校實行校、院(系)、系、部兩級“壹支筆”審批制。具體內容是:
1.學校支配的資金和收入,在報銷或發放提成時,須經分管財務的副校長用筆批準。
2.屬於學校內各單位的經費,包括學校掌握的職能部門的經費,在收取報銷時,要經過各單位財務負責人用筆批準。各單位要明確指定壹名主要領導擔任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實行“壹支筆”審批制度。負責審批的財務負責人原則上為本單位行政主管或副行政主管,各單位應在財務部門預留審批人的印章或簽名筆跡,供會計人員核實。今後,各單位的壹切財務支出都必須有下屬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否則,學校各級財務機構不予受理。如果單位財務負責人是行政副職,發生的經濟業務和費用不屬於自己的職權範圍,可以由分管副職簽字確認,再報財務負責人審批報銷。
3.上級部門下達的科研經費、科研協作經費、轉移經費等科研經費,由科研部門主管財務的主任用筆審批,財務部門不再辦理上述經費內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銷的經濟業務。橫向科研項目的個人經費,報銷時仍由項目負責人審批,但必須加蓋學校科研辦公室公章。
第四,幾個要求
1.財務“壹支筆”審批制是我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級責任制的具體體現。也是學校加強計劃管理,改進財務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
2.學校各級財務機構是學校實行財務“壹支筆”審批制度的監督執行機構。各財務機構必須忠實執行學校“壹支筆”審批制度,有權拒絕辦理未經本單位財務“壹支筆”審批的經濟業務事項。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執行“壹支筆”審批制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如發現仍有“壹支筆”審批行為,將對單位財務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