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內調轉。持證人員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2、跨省調轉。持證人員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二、說明。
1、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對比原辦法簡化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領取和調轉登記程序。新《辦法》規定: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1)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2)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管轄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2、新《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即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屬地管理”。各省市辦理調轉的具體程序可能略有差別,請向當地財政部門咨詢或查看本省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